延安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基本建设的管理,推行科学决策,明确操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学校稳步持续发展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陕教发[2001] 95号)、《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陕教资[2005]2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建设是指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二条 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严格按规定进行,实行项目立项审批制度,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处理工程项目的具体业务。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是指在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综合管理工作,其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技术规范,以量力而行为原则,以“高效、优质、低耗”为目标,并在工作中积极探索我校基本建设改革的新思路,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
第四条 基本建设的各工程项目,均应按规范分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并按要求的时间和程序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能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确定承建单位的,应事先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研究确定。
在建设中,按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工程量淸单招标制度。
第五条 在建设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监理、决算审核,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延安大学档案管理规定,管理好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生产准备、施工、竣工、使用等活动中形成的文字资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电子版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二章 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机构与职能
第八条 校园基本建设项目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在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200万以下的基建或维修工程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200万及以上由党委会审批决定,主管基本建设工作的副校长具体负责。
学校对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承担的职责是:确定校园总体规划、建设选址、土地征用,审定学校年度基建计划、投资计划、单体立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投资额度和资金来源等。审定校园建设的管理机构、职能及其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校成立校园规划和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校园规划、建设方案、计划、投资额度、管理程序等方面的论证和咨询,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同时负责学校确定的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和相关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工程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主体。负责编报校内工程项目建议书,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建设周期、效益评价;编报工程概算、预算和用款计划;在建设过程中对工程技术、进度、质量和造价进行管理和控制;对工程决算进行初审;按合同约定审定工程决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对构建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工程申报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财务处是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建资金和基建财务实施财务管理。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按每个基建项目单独核算;按基建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基建资金的支出,落实筹集基建资金;按规定参与审核工程概算、预算、分析基建投资预算的执行状况,会签相关经济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对学校自行采购、库存、领用用于基建项目的设备、材料进行分类核算;及时报送各类基建财务报表;按规定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基建所形成固定资产的登记手续;妥善整理和保管基建财务档案,并将形成的固定资产资料移交国资处。
第十二条 审计处是学校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造价审核及基建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参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核工程概、预算,审核基建资金的来源,审核相关经济合同,参与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审核(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工程结算及建设项目财务决算。配合政府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监察处作为学校纪检监督的职能部门,监督相关招投标活动,对学校基建工程有关的各类事项按监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
第十四条 规划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搞好校园总体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校园总体规划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讨论通过后,报陕西省教育厅和延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按程序报批确定后,应维护其权威性,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实施。确需进行调整,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论证和报批。
第十五条 学校基建规划、重大项目的设置以及重要设备项目的引进等,均应作可行性研究和组织专家论证,由基建处负责,规划处、财务处、资产处、审计处、后勤处等部门配合,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立项手续。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子项目,由基建处负责立项。所有立项都应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会议纪要为准),重大项目还应由党委会决策。项目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应按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基建处要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要求,参照已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学校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并将审批后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抄送校规划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处、监察处等部门。
第十七条 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均应编制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由基建处在设计要求基础上进行编制,其中5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应经学校同意后由主管领导签发后下达。
第十八条 基建处按照已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进行拟建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报学校审批通过后,着手进行初步设计(对大型项目)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九条 凡属学校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其立项计划申报和报建工作由基建处负责。
第四章 工程勘察设计
第二十条 各单体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均应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93号令)进行,并服从校园的总体规划。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体建筑工程的设计,应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达到有关行业标准。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的,通过设计合同另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处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类别,负责提供有关原始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建设工程项目在委托设计时,要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标准的前提
下,确定合理的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和经济指标。单体建筑物的设计,性能要匹配,功能要满足使用要求。方案充分论证后,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变更时,应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13号令)在规定时间内,将施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报相关部门审査。工程勘察设计审查管理工作由基建处负责组织。
第五章 建设项目招标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或由其委托人为组长,国资处、监察处、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基建工程招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陕西省、延安市和学校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及《延安大学招标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招投标活动。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最高限价。由审计处委托中介公司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最高限价。
第二十六条 参加投标单位的名单,应由招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按有关程序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进行考察,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审查其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由招标代理公司或政府招标办组织专家评定入围企业并按规定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由基建处负责编制与填报,严格按省市招标办的要求办理。凡需保密的材料,相关人员负有保密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开标须按照政府招标办的要求和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代理公司或招标人主持,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评标小组进行评定,中标单位应按程序公示和按规定报审。
第二十九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代理公司招标的项目由省市
招标办公室发中标通知书,学校内部招标的项目由基建处发中标通知书,并在10日之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供应等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确工程范围、工程量、工程造价、质量、工期、材料、双方责任义务和违约处罚条款、保修期以及付款方式等内容。合同中未尽事宜,需要明确的,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合同原则上采用国家规定的格式合同,也可采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拟定自制的合同。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投标时的承诺、图纸答疑纪要与工程相关的文件均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施工合同作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程进度、造价控制审核、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的依据;产品供销合同作为产品质量管理、供货期管理、产品价格确认、交货验收及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类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会审会签,以保证合同签订符合法律规定和学校利益不受损害。
第七章 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凡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具有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项目规模和内容,严禁无证施工或转包施工。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技术文件专家评审和部门会签制。
基建处和处长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工程项目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所管辖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造价控制、施工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协调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项目负责人对其负责的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负责,凡在质保期内或以后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由项目负责人追究相关施工单位责任,并责成免费返修。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工程项目质量控制:
1、单体建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材料和设备采购、安全生产等均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各单体建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修、采购合同中,须有质量条款,依法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
3、建筑项目的主材、建筑构配件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电梯等),由基建处牵头,监察、审计、财务、国资等部门参与,按设计要求招标采购。对使用批次繁多,价格波动经常的建设材料,通过招议标确定供货厂商,商定价格优惠政策,实行定点采购。对施工单位采购的其它建设材料,由基建处与工程监理单位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及合同认质认价。
第三十九条 所有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程序聘请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按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进行严格控制,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第四十一条 工程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的设计文件内容,要求每天深入工地现场,及时掌握工程信息,发现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工程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过程中,以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为唯一标准,不得因任何原因降低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助和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外协及办理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方面的问题,同时监督工程监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工程管理人员禁止接收任何施工单位的吃请和利益输送,不准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票据;不得违章指挥,工作协调和联系按照相关规定流程执行;不得以拒绝签字等方式向施工单位威胁,提出与施工无关的不合理要求,不准安排亲属在基建工程中分包或转包施工项目,不准向施工方推销建筑材料,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第四十二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学校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满足设计要求,严格进行价格控制。工程管理人员要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严格检验或验收,确保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四十三条 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约请基建处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四十四条 基建处和与项目有关的所有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并向领导报告。责任事故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工作人员发现问题不制止、不反映报告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基建处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列条件。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国资处或后勤处负责接管。学校另有规定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基建处要按照档案法及学校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搜集整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及时向市建委档案馆、校档案室、审计处报送。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签订相关合同时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并依据保修范围有关规定预留质保金。在保修范围及其保修期内,由基建处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应要求承建单位向学校出具质量保修书。非保修范围或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由管理和使用部门负责。
第八章 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
第四十九条 合理确定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科学拟定设计要求,认真编制设计任务书,选好设计单位。严格把好图纸会审关,尽力避免由设计失误和错误造成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 设计概预算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陕西省的相关规定,加强基本建设投资控制,设计概算不得突破投资估算。
第五十一条 工程项目发标前要认真审查图纸,对图纸中暂时无法明确的问题,要做出统一规定,统一标准,避免对招标文件理解的多重性,以致造成合同纠纷。
第五十二条 严格材料价格管理,在招标时要加强对材料质量、数量和价格的选择,在把好材料质量关的同时,严格控制材料价格。
第五十三条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市场价明显低于定额价的项目,可采用将单价包死的做法,对于那些在定额中无子项可套且无价格的项目,应会同审计和使用单位,协商确定价格或以暂定价处理。
第五十四条 凡由甲方认质认价的材料和设备,根据数量由基建处牵头,会同审计、监察处和相关处室组成材料认质认价小组,负责工程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工作,形成书面纪要,签字盖章后留存基建处,以备报审。
第五十五条 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管理,在设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设计变更必须提出变更原由及其概算,并须经基建处和主管校领导同意。
第五十六条 严格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后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变更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形成会签文件。批准的权限为:项目现场负责人4000元以内,基建处处长2万元以内,主管校长30万元以内,30万元以上或超出项目预算10%以上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严禁施工单位随意变更、修改图纸。对需签证的项目,要求做到数量准确,避免测量疏忽、重复计算等错误的发生。现场项目负责人要对监理工程师上报的现场签证,进行认真审核,并报处长复审。1万元以上的隐蔽工程,应约请监察、审计、财务部门一起测量签证。现场签证单须有现场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基建处印章留存,以备报审。
由基建处牵头,审计、监察、财务等部门组成隐蔽工程检查和验收小组,全面负责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按《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审核与审批
第五十九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投资额度,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竣工结算,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财务处要落实专人,及时编制。
第六十条 项目建安工程竣工决算在建安工程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后进行。有甩尾工程的,其甩尾工程量超过该工程总量5%的,不得进行竣工决算。
第六十一条 建安工程竣工决算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资料以及索赔事项进行,由施工企业编制、基建处初审、审计处在教育厅造价咨询公司入围库中,按规定程序选择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国家有关决算规定执行,由财务处具体负责编制,审计处随建安工程决算一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两部分,说明书包括工程项目概况、规模和概(预)算变动情况、投资构成、年度计划安排及资金分年到位情况、债权债务清偿、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六十三条 项目决算审核执行财政部《会计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预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审核机构在出具项目决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第六十四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分类进行。含财政性资金投入(包括国债资金或国贷资金)的基建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按财政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批;学校自筹资金的基建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按学校有关项目审批机构审批;其他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按投资项目的要求进行。审批均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财务处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报批。
第十章 建设项目的监督与保障
第六十五条 纪委、监察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按照监察有关规定对学校基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违法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监察处对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工程项目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十七条 审计处要依据有关法律与规定,对基建处报送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及财务处报送的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采取自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核。对按规定数额以上的建设项目还要进行专项审计和全过程审计。
第六十八条 自觉接受地方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重点基建投资项目要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稽查。在监督和稽查中发现有重大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的应限期进行整改。
第六十九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加强社会监督。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挂牌公示,基建处处长办公室电话为学校工程质量举报受理电话。举报人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并促使避免了重大损失的,要予以奖励,严禁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七十一条 对重大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投标情况、设备材料采购情况及其工程造价和工程决算等,按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安大学校园基本建设,包括校本部、萃园校区、医学院校区。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原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