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规范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中,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采购目录以内货物、服务或维修工程(不含基本建设工程)的行为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陕西省当年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批量采购项目按陕西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相互制约、优质服务、廉洁高效的采购管理运行体系。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全面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执行采购预算、完善采购审批流程,杜绝无计划采购、超预算采购等各种违规采购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采购管理与实施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监察处、审计、资产、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决定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监督、检查招标采购工作,依法纠正各种不规范行为;
(四)向学校党委和行政报告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学校采购管理与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接收项目单位采购申请、办理政府采购项目审批;
(三)组织实施校外采购项目、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和其它需要由招标办组织的项目;
(四)负责起草由招标办组织的采购项目的合同并组织会签;
(五)建设和管理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六)负责进口货物的减免税申报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采购资料的整理归档;
(八)对校内分散采购项目进行政策指导和结果审核备案;
(九)完成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审计处
1.监督采购项目的全过程;
2.必要时参与采购项目的考察论证;
3.出具维修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等工程资料;
4.审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5.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6.参与采购文件的审核工作;
7.参与采购项目的合同审核及验收工作;
8.对采购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结算审计意见;
9.参加与学校采购有关的其它活动。
(二)财务处
1.负责学校采购预算的编制、统计及申报等工作;
2.对采购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经济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3.必要时参与采购项目的考察论证;
4.审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5.必要时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6.参与采购项目的合同审核及验收工作;
7.参加与学校采购有关的其它活动。
(三)国资处
1.审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2.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3.参与采购文件的审核工作;
4.参与采购项目的合同审核;
5.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活动,对验收结论有争议的项目组织复验;
6.对采购过程中形成的资产设备进行登记、建账和出入库工作;
7.必要时参与采购项目的考察论证;
8.参加与学校采购有关的其它活动。
第九条 学校的采购项目实施项目技术负责人制,各采购项目的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单位及其技术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和预算申报;
(二)对所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商、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研,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三)落实货物的安装运行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申请采购;
(四)落实采购预算,提交采购申请及相关资料,并对所申请采购项目的计划和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负责分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六)负责采购项目的技术答疑,必要时组织现场踏勘;
(七)参与合同审定,监督合同履行,并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报告;
(八)负责采购项目的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九)负责采购项目的资料收集和账务报销工作。
第十条 学校根据采购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审专家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评审活动开始前确定,并在采购结果确定前保密。评审小组具体负责采购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按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对投标人作出评价,并推荐成交候选人;
(四)向招标办或者学校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采购评审工作的行为。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编写评审报告;
(五)配合相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相关部门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七)配合监督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审查。
第十一条 监察处作为学校行政监督的职能部门,对学校采购相关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监察处相关职能对采购过程进行事前事后监督;
(二)按照陕西省高教系统纪检监察信息平台要求,对采购项目的执行全过程监督,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处理采购过程中相关的质疑和投诉;
(四)对校党委、行政明确要求或纪委监察处认为有必要参加的重要采购项目,参与相关采购活动。
第三章 采购项目的组织、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项目分为校外采购项目、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和零星采购项目。
(一)校外采购项目是指项目预算达到陕西省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
(二)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项目预算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陕西省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
(三)校内分散采购项目是指项目预算达到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
(四)零星采购项目是指项目预算未达到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
(五)校外采购项目由招标办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标办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校外采购项目采用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中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分别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内容的相关事宜进行磋商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的采购方式;
(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直接与唯一供应商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经审批后由项目单位及其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其采购方式可参照校内集中采购方式或使用比选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零星采购由项目单位或申请人自行组织采购。
第四章 合同签署与履行
第十七条 凡以延安大学名义开展的采购活动,预算金额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签署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采购结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所有合同需经校长或委托授权人审查签署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条 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自动放弃成交资格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对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进口设备的代理进口合同由招标办负责起草并组织签订。
第五章 项目履约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及其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监督供应商履约时需严格依据合同中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三条 采购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及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及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项目质量等进行全面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由初验和终验组成,验收合格的项目方能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和财务报销手续。项目单位及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成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等工作。
第六章 内控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应依法依规对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采购当事人应当提供有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或申请人凡以任何形式规避政府采购,或拆分项目化整为零、先斩后奏、报小做大等,招标办一律不予受理,财务处不予办理付款手续,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单位或申请人自行承担。同时,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招标办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的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做到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由采购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学校纪检部门根据相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需要问责的,对有关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实施问责;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二级单位可自行按相关规定组织采购活动(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除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延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延大发〔2015〕33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