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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经济合同审计办法(2018年修订)
2021-03-02 10:44  

延大发〔2018〕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对外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行为,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延安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因大宗物资采购、基建及修缮工程、借款、担保,涉外经济,对外承包、租赁合同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勘察等经济行为,以学校名义与其他法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审计是指由审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的审计监督、检查、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四条 经济合同审计的目的是帮助完善经济合同条款及内容,避免潜在的经济纠纷,落实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合同履约率,可以帮助学校领导和业务部门把好合同关,规范各级管理者的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第五条 合同审计要遵循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和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公平性原则。

第二章 经济合同审计的内容

第六条 合同签定前审计内容

1.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是否有违反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2.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学校的建设、发展要求,履行合同是否损害学校或部门利益。

3.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经济合同是否经过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

4.合同当事人的资质信誉、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情况审查。

5.经济合同内容是否完整,意思表达是否清楚。其内容包括:

(1)审查标书的名称是否规范;

(2)审查数量和质量表述是否正确;

(3)审查合同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合理;

(4)金额较大,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经济合同是否进行了可行性论证,是否按学校规定进行了招标。

6.经济合同签订前是否执行审核程序,违约条款是否明确,处理方式和违约金在合同条款中表述是否清楚。

7.经济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的分担问题,特别是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合同。

第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审计内容

1.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标的物是否经过验收,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价格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

2.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地点、期限是否与合同约定条款一致。

3.以分次、分期、分步履行的方式签订的合同,其履行方式是否与合同约定条款一致。

4.合同的履行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税费等)结算是否符和合同的约定,优惠承诺、方式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进行结算。

5.合同当事人违约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条款进行处理。

第八条 合同变更、解除和违约审计内容

1.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相关手续是否完备,变更时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2.经济合同变更是否损害学校利益,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是否经过专家的可行性论证。

3.经济合同变更的形式是否合法。按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文书,电报,传真等形式。

4.经济合同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以及处理方式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限额进行变更。

5.解除经济合同纠纷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济合同违约责任是否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及时、合理、合法处理。

第三章 经济合同审计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经济合同的审计程序及要求

1.合同价款或报酬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对学校利益有较大影响的合同属重大经济合同。重大经济合同的草稿经拟签订合同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在签订合同前一周送审计处审计。送审经济合同时应附签约对方的相关资料以及与所签合同的有关资料。

2.合同价款或报酬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对学校利益有直接影响的合同属重要经济合同。重要经济合同的草稿经拟签约合同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在签订合同前三天送审计处审计,送审经济合同时应附送签约对方的相关资料。

3.审计处有权对合同内容经审计后提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修改意见,或向拟签合同的部门发出审计意见书。重大经济合同经审计后,再报送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正式签订。

4.审计处对已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必须进行跟踪审查,在履约过程中经审查发现有重大隐患的经济合同,审计处有权向学校提出修改或终止合同的建议。

5.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处有权对发现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隐患提出整改建议。被审计合同的签约部门对整改建议必须在三日内作出答复。

6.未经审计的经济合同,财务部门不得支付任何款项。

第十条 一般经济合同的审计程序及要求

合同价款或报酬在5万元以下,且对学校利益有一定影响的合同属一般经济合同。审计处对一般经济合同实行抽样审计。

第十一条 经过校长办公会审议的合同,审计部门不再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延安大学经济合同审计办法》(延大发[2002]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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