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校园教学和生活秩序,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的标准,要求在建项目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代表)、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严格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准管理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消除突发事件。为了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责任明确,有序处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火灾、交通事故,损坏校内设施(地下水、电管线、架空电线等),施工机械和临时用电受损以及机械设备在安装、清洗、调试过程中的损失和有毒有害气体外溢等突发事件均为事故。
第二条 若某一工程发生突发事故,该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代表)、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应立即组建乙方突发事件处理小组,由承建单位牵头,监理监督配合。成员包括监理项目工程师、项目工程师或施工管理员、专职质量员或安全员、材料管理员、水、电工人及其他工人共十人以上单数。立即制定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做好现场保护,并立即上报。
第三条 突发事件的报告程序为:承建单位—工程现场施工代表—工程科科长和综合科长—处领导—校有关部门—主管校长。
第四条 成立由处领导为组长的七人及以上单数突发事件处理小组,组员:现场施工代表、工程科科长、处领导、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
第五条 突发事件处理小组成员应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作出突发事件处理方案并及时解决。
第六条 对突发事件和具有突发事件的苗头,必须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情况调查、分析原因,查清事件责任,及时召开现场分析会,必须严格执行“三不放过”原则:(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使大家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并由工程科负责写出书面调查报告,要求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基建处和校领导。
第七条 对事件责任者应根据其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处分,严重者提交其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特别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因公负伤、死亡的人员及家属,要亲切关怀、给予慰问,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条 在建项目施工一线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施工日记,详细记录质量、安全稳定、检查督查等记录;随时随机排查化解,对不安全稳定隐患,建立台账,夯实责任,层级把关,按学校稳定安全上报时限要求,提前3日定期书面上报处领导和综合科。
本办法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基建处。